家属:孩子被撞骨折了,要20万不高吧?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4日,小黄(四岁)被公交车碰倒,并被车轮碾压右脚致其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公交车负全责。小黄被送至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左足、右小腿、右踝、右足),住院治疗10天,3月5日经复查显示初步诊断踝关节损伤(右侧)、腓骨干骨折(右侧),公交公司为小黄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小黄在家修养治疗至8月20日康复,该期间监护人轮流看护小黄。小黄监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小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40000元,护理费80000元,衣裤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及在小黄受伤期间,无法去幼儿园上课,而产生的教育损失费(幼儿园学费)20000元。
本案由法院委托平合医患中心进行调解。
小黄父亲:公交公司应当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小黄父亲:公交公司对我的孩子造成了伤害,小黄因车轮碾压精神受损,常常半夜惊醒、抖擞啼哭,时至2019年底才慢慢恢复。本次事故给小黄带来了身体和精神的伤害,也给我们家庭造成了经济的损失。小黄从事故发生到完全康复共200天,期间我们家属轮流进行护理,并给他补充营养,护理费按照400元/天计算,营养费按照200元/天计算,小黄受伤期间,其无法去幼儿园上课,造成教育损失费20000元,事故造成小黄衣裤损坏,损失暂定为5000元,我们带小黄去医院做检查,还有他爷爷奶奶从老家来照顾他等产生的交通费暂记5000元。事故给小黄造成了精神伤害,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0元。本次事故由交警认定为公交车全责,因此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我的全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
公交公司:小黄家属主张的损失过高。
公交公司:我方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全责,我方也积极处理这次事故,小黄的医药费都是我方垫付的。但小黄方主张的损失过高。其主张的护理期和营养期过长,且营养费和护理费标准也过高。关于教育损失费,我看了小黄的幼儿园协议,当中有退费条款,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上学是符合退费条件的,因此小黄方主张的教育损失,我方不认可。精神损失的主张数额过高,且没有依据。衣裤费和交通费可以酌定支付。
焦点问题
从王某家属和医院的表述来看,争议焦点在于:
1、小黄的营养期、护理期为多久?
2、小黄监护人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
专家意见
法医专家:评定为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
小黄监护人及公交公司共同委托平合医患中心进行评议,并提交了小黄的病历资料。审查病历资料,2019-04-04小黄被公交车碾压伤致右下肢疼痛、肿胀伴活动受限入院诊治。结合病历资料记载可以明确,临床给予消肿对症治疗。后续小黄出院,一般情况可,无发热、咳嗽、哌痰;査体:脊柱无畸形,局部无压痛,主动活动良好,骨盆无倾斜。右小腿肿胀减轻,右踝及右足肿胀减轻,膝关节及五趾主动活动可,踝关节活动受限,足背动脉及末梢血运良好。后于2019-5-7复查显示初步诊断:踝关节损伤(右侧)、腓骨干骨折(右侧)。综上所述,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肢体与关节损伤之规定,评定为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
调解员:小黄监护人主张的损失过高。
护理期和营养期一般是根据伤情有一个对应的标准,并非是伤者认为完全康复所花费的时间就是护理期和营养期。小黄监护人并未有护理费及营养费的相关证据,但该部分损失确实存在,参照当地一般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因此酌定护理费150-200元/天左右;营养费30-50元/天左右为合理;教育费损失为间接损失,且依据依据协议可以进行退费,因此不应当作为损失主张;衣裤费由于小黄方无法提供相应发票,但事故中确实存在衣裤的实际损失,因此酌定部分衣裤费为合理;交通费一般指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爷爷奶奶从老家来的交通费通常不支持,因此交通费主张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小黄的伤情一般不认为会产生精神损害,因此精损害的主张不合理。
处理结果
调解员与小黄家属、公交公司多次沟通后,公交公司愿意合法的赔偿项目可以按照较高标准支付,小黄家属在经过调解员的解释后也理解了其主张的损失哪些过高,哪些部分合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