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抓错药,能否赔十倍?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6日,患者李某因胃病前往A医院看诊治疗,经中医诊疗后开具中药药方,李某便按药方在该院抓药,而后李某选择回家后煎药。
因药方中有“先煎”和“后下”的区别,李某便发现所抓药品与药方不对,进而发现医方抓错药而未服用。李某认为医方行为存在过错,且性质恶劣,因此向向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患者:医院抓错药性质恶劣,希望获得药品全额十倍的赔偿。
患者表示:过去到A医院看病拿药都是委托医方代煎汤药的,这次本来也打算代煎,但听信了朋友“自己煎药效果”更好,于是发现医院抓错了药。试想如果依然选择代煎,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对整个抓药过程不专业、不严谨、不负责的态度严惩,给予我十倍药品价格的赔偿!
涉事医院:我院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不能接受十倍赔偿。
涉事医院:确实是我院抓药时存在过错,我院也愿意对患者进行赔偿,但李某未服用药物也没有造成身体有何实质性损害,因此我方认为李某提出的药品全额十倍赔偿的请求数额过高,我方不能接受。
焦点问题
从患者家属和医院的表述来看,争议焦点在于:
要求医方赔偿十倍药品价款的请求是否合理?
专家意见
问题:要求医方赔偿十倍药品价款的请求是否合理?
法学专家:患者要求的十倍赔偿不能支持。
患者主张十倍药品价款的赔偿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虽然其中所述规定也可适用于药品,但首先该法律规定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已经明确,虽然可以扩大适用到保健品的范围,但中医药本身还是属于药品,因此不能适用该法。另外,本案亦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首先在于《消法》适用于消费领域,而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人民医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或生产者,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众医疗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不属于消费领域,也就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况且在《消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也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或造成伤残的结果,本案医院虽然抓错药,但既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也未给患者的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综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医疗机构的非故意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赔偿还是遵循“填平原则”的,患者要求的惩罚性赔偿不能支持。
处理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医方同意退赔药品全部价款,并额外赔偿1000元,患者表示接受,医院也及时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同时,医院也表示今后会注意,严格执行查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