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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又遇医患纠纷

      去年9月14日中午,家住苏北沭阳县某乡农民王东骑着助力车沿县道到亲戚家办事,因事情比较急,他正准备加速超越前方同向拖拉机时,迎面又开来一辆拖拉机。突然,交通事故发生了。王东眼前一黑,从此再也没有任何知觉。

  事故认定:责任无法查清

  当王东家人及其亲属看到王东时,王东已经被“120”救护车急送在沭阳县某医院的抢救室里。

  经医生检查:王东系原发性脑干损伤,外伤性脑肿胀,弥漫性轴素损伤,右侧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右颞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右颞骨折。医院对王东伤情综合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

  事故当天,医院对王东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急救措施,急诊予以输血、补液、抗感染和对症治疗等,手术室对其进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伤情有所好转。但由于王东颅脑损伤太重,入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组织院内会诊,认为王东属“迁延性昏迷(相当于植物人)” 。

  医患双方因医疗费用问题不可避免的发生了纠纷。

  同年9月22日,王东在医院手术、抢救等治疗费达一万余元。此时,因公安交警部门对王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下达,王东医疗费只能由其先行垫付。而王东正处于昏迷状态,王东一家四口(妻子刘梅和两个正在念书的孩子)又都是农民,哪来这么多钱支付医疗费?医院既不能见死不救,又不能免费为王东治疗,怎么办?最后,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按照通常惯例,王东的医疗费由其哥哥王大东写下欠条后,王东在医院继续治疗,等待交通事故认定后,再由公安交警部门协调处理。

  岂料,一波未起,一波又来。

  王东入院后二十天,即2007年10月4日,沭阳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一辆事故逃逸变形拖拉机正在侦察中,根据现场勘察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等现有证据,暂时无法确认王东驾驶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

  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事故责任不明,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用依法依理仍然应当由其先行垫付。而此时,王东入院后的医疗费用已高达四万余元,除去亲属东借西凑已支付的一万余元,尚欠26689.72元。医院找王东家属刘梅,刘梅恳切地对医方说:“家中真的一分钱也没有,孩子的学费还是借的,所有的亲友都借过了,你们再逼就把我逼到绝路上!”医院又找王东亲属,可此时他们又都没了踪影。最后,医院只好再次请求交警部门调处,可交警部门也爱莫能助: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此案已终结,双方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无奈之下,医院又想起了写欠条的王东哥哥王大东。

  医学认定:不属医疗事故

  10月16日,医院值班医生在例行查房中,见王东家人不知去向,医院领导得知后,及时向县卫生局及交警部门汇报,并与王东住所地的派出所、村委会取得联系后,安排医务人员、救护车将王东护送至其哥哥王大东家,欲按自动出院的处理办法,将患者王东交于其亲属。谁知,王大东却拒绝接受,其理由是:我替弟弟写下的欠条,医疗费应当由弟弟自己承担,我也是农民,一分钱收入也没有,一家老小还要靠我养活,你把患者拖到我家,叫我咋办?双方争执不下,有人拨打了“公安110”,警方介入处理后,医方只好又将王东送回了医院。

  王东再次入院后,医院对其予以补液、抗感染等治疗,并请一位工友专门看护,按时对其鼻饲牛奶。10月18日下午,王东突然呼吸心跳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王东在医院死亡后,医患双方纠纷不断,最终导致“公堂”相见。

  庭审中,原告即王东妻子刘梅和其两个子女诉称:由于被告医院对王东治疗存在严重过失,造成王东迅速死亡的后果,已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因王东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61686元的50%,即130843元。被告医院辩称:医方在为王东治疗时无任何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死亡是在患者亲属遗弃病人、自动出院后发生的,与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无关,医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相反,医院保留依法向王东亲属追偿其欠交医疗费用的权利。

  医患双方的诉争焦点:王东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今年3月20日,经沭阳县法院委托宿迁市医学会对王东死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专家鉴定组鉴定意见及结论为:1.医方对患者的入院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合理;2.患者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预后极差;3.患者欠费后,医方能维持基本治疗,但其治疗措施不力;4.患者死亡与自身病情危重有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定:医患双方担责

  今年4月22日,在第二次庭审中,医患双方对医疗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沭阳法院在查明属实后认为,王东因交通事故患特重型颅脑损伤,预后极差,病情危重,被告医院对王东入院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合理,王东自身伤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在王东欠医疗费后,其亲属拒绝接受王东按自动出院处理的情况下,被告对王东只维持基本的治疗,治疗措施不力,对王东死亡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医院对王东治疗措施不力,与王东欠费及其亲属照顾护理不当也有关联性。综合医方的责任与死者自身的伤情以及死者亲属过错,被告对原告因其亲属王东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沭阳法院依法判决:

  1.原告因亲属王东伤亡损失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70457.60元,由被告赔偿10%即17045.77元;

  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判决后,医患双方均服判,没有提起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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