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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解读李芊事件

几年前李芊事件初次与广大人们群众见面的时候,本人就在第一时间在自媒体微信朋友圈里辟谣,随后在接受北京晚报记者就此事采访时进一步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进行分析,详细辟谣。而时至今日该谣言又卷土重来,想来他的阴魂不散和春风吹又生的顽强生命力还是有着一定的基础的。而其迷惑性的基础就是人们对于医学和法律知识的不全理解而导致的盲目轻信,以及对当下司法公正的质疑,医患关系紧张的过度夸大。

而该谣言的目标直指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是躺枪还是有什么瓜葛我们就不往下八卦了。总之该院是此谣言的被黑者。

这个谣言在法律层面上有如下几个要点,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火车上接生。从性质上来说是紧急救助行为,法律上应属无因管理,而与其他普通紧急困难不同的是这类突发病患,对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即去帮助他人的人是需要有医学知识。而此时对于医生资质,执业范围,什么职称等等都不用去考虑了,在火车上能够找到什么样的就是什么样了。因为事发紧急,需要紧急处理,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了病患的最大利益即生命安全,进行的紧急救助行为对于管理人的要求实际上只有一个,就是有医学知识,能够救人。

因此,在火车上接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而是紧急救助行为,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合法行为。

 

二、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住院。谣言上说被救助的新生儿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住院治疗。从医学上讲,吸入性肺炎是生产过程中常见并发症,即使在正常情况,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也时有发生,不一定是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从法律上讲,对于紧急救助行为的评价与正常医院内的诊疗行为的评价完全不是一个标准。紧急救助行为的评价通常是考量所争取的最大利益与所付出的代价是否划算,即母子平安了,一个小肺炎算的了什么呢。而在医院内的诊疗行为是指南和规范。

新生儿治疗肺炎的住院费由救助医生承担。更不靠谱了。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在医院生产,产妇与医疗机构构成合同关系,如发生损害,且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救助者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是人道主义援助,因此对于救助行为和救助结果的评价就是最基本,最原始的是否利大于弊,是否尽力。换句话说,哪怕是在救助生产过程中新生儿发生一些损伤或产妇大出血死亡,也与救助人无关。

因此,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住院的费用显然是被救助人必须自行支付的费用,无论与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是否有关,都不需支付。也不需要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法行医。这个词所指向的是一类违法行为,认定非法行医的首先得是行医行为,而认定非法行医的主体是卫生监督机构,涉及到医疗行为的频率,资质,地点,盈利性等诸多方面的事实的认定。

而紧急救助是无因管理的行为,不是非法行医所考察和监管的行为。就像拉着男人去做妇科检查,怎么可能呢。

 

法院判决。基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法院是真的被黑了,如果法院真的做了如此裁判,不但事实认定不清,而且法律适用严重错误。首先,把救助行为认定成行医行为;其次,越权认定“非法行医”;第三,错误适用侵权责任法。虽然我们没有在每一个诉讼中都感受到了司法公正,但是,这样的低级错误我还是从没见过。

 

上面说了些专业术语和法律概念,核心意思就是告诉大家,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紧急救助是每个学医人的职责,在入学的第一天我们都宣读过誓词,健康所系,性命相托。法律是保护真,善,美的,不要给自己的怯懦,逃避找借口,挺起你的脊梁。

无罪推定的基本思想是冤枉一个好人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放走一个坏人。社会处于变革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需要共同去面对。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因为怕被冤枉而丧失见义勇为的勇气,丧失为了正义、为了国家利益而奋斗的精神,我们的民族还有脊梁吗?

司法公正,和谐医患关系,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好很多,因为有人在造谣说不好,有人在传谣,信谣。而更多的人在为化解社会矛盾,缓和医患关系,传播真善美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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