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印度药神”PK“疫苗女王”

被广大白血病患者誉为“药神”的假药贩子按照其罪行“销售假药罪”应判处无期而最终在公众的压力下从轻判决5年。而时下“疫苗之王”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被刑事拘留,而劣药罪是后果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现在还难下定论。

一个假药、一个劣药,肯定是有本质的区别,我们看看他们的涉案药品质量如何呢?假药实际是印度正规厂家生产并检验合格,患者服用后疗效明显的“假药”。而我们再看看劣药是什么呢?是改变了生产工艺,偷工减料生产出来了的没有任何效果的“劣药”。那么药品是干什么的呢?治病或防病,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假药”显然是假的“假药”。而那个“劣药”,很显然是真的“假药”。

我们再来看看他们违法犯罪的行为。

一、假药贩子。贫困潦倒,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取得了印度仿制药厂中国大陆的药品代理权,底价购进药品,走私入境后加价直接卖给患者,从中获利。取得第一桶金后及时收手将“代理权”高价转让,改行做服装加工生意。接下来药贩子良心发现,以救世主身份,亏本贴本卖药,他已经是神了。虽然是神,却因其行为涉嫌走私、销售假药、侵犯专利权等违法犯罪,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锒铛入狱,最终判处5年徒刑。

他的行为在法律上怎么界定呢?我们要搞清楚几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假药?只要没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的,宣称治疗效果的产品都是假药或按假药论处。走私国外的药品用于销售,由于没有中国政府的批准,所以按假药论处毫无疑义。而且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其次,走私和违法销售。走私的产品,侵犯的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权力,按照走私金额定罪量刑?而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经营药品的公司要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检验、控制、运输等设备设施才能够进行药品的经营。影片中的假药贩子显然都不具备这些条件,违反《药品管理法》,违法销售药品。

第三、走私、销售假药、侵犯专利权等罪,是行为犯罪,只要是做了就违法,涉案金额是重要的构成要件,不是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判断,当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是从重情形了。假药贩子,一盒药卖五千,首次就是一百盒,违法获利五十万。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了,而这才是他刚刚开始的小打小闹,整车的卖那是多少钱啊。

有人说,他卖的药是好药,又没吃坏了人,相反还救了很多人,国法无外人情,为什么还要治罪呢?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假药犯子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销售仿制药造成正品药厂家损失。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利益,走私行为逃避了国家监管,逃避了国家关税,造成了大量的关税损失,同时对于国家的药品流通监管秩序造成了损害。所以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对他进行治罪。

从情方面讲,假药犯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监管、税收、药厂的利益,但是他也确实让一部分人获利,影片中是部分患者获得了廉价药品,病情得以控制,生命延续。但是反过来,如果没有廉价的“假药”这些病人会去买真药吗?这是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买不起,只能等死了。那么为什么低收入人得了这个病不能得到正品药,而去购买“假药”,没有“假药”他们就会等死?而贩卖“假药”又于国法不容呢?弱势群体的健康权与国法在这形成了如此剧烈的冲突,其成因究竟是什么呢?这可能就是我们的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缺陷了。这部分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从而造就了“假药犯子”,神化了假药犯子。正可谓:情有可原。亡羊补牢,我们的社会保障体制的缺陷应该加快步伐,让弱势群体能够病有所医,应保尽保。不要因噎废食,存在个别钻空子的现象就让合法的人跟着吃瓜捞。巨大的利益面前有人会铤而走险,而在生死关头也会有人铤而走险。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更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去杜绝违法犯罪,从影片最后我们也看到,药品纳入医保后,这个药品再也不需要“假药贩子”。

二、疫苗女王。公开资料显示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国务院的调查报道,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长春长生该批次问题疫苗252600支,销往山东;武汉生物生产的该批次问题疫苗400520支,销往重庆、河北......

一群大富大贵的人,生产出劣质疫苗数以万计,致使接种的儿童得不到应有的免疫力,从中获得超额的利润。

我们看看这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什么是劣药,劣药罪。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这就与假药不同了。假药没有国家批准文号,而劣药必须有国家的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由于主观原因,比如偷工减料,生产出来的不合格的药品,以次充好卖给患者。

其次,生产、销售劣药会有什么后果呢?从行政处罚上讲,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刑法》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单从生产销售劣药罪来说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否则就需要引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按涉案金额来定罪量刑了。

我们看了“疫苗女王”的涉嫌犯罪行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盈利目的十分明确。是典型的主观故意犯,而且在本来就存在垄断地位的情况下还使用非法手段赚取利润,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更侵犯了广大患者的健康权利。并且其行为有着很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通常不会被使用者发现。那么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利益的疫苗居然发生如此严重的问题,到底是谁过错呢?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显然是监管。如果检验到位,不允许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且一旦发生问题将导致企业倒闭性的后果,则不会发生如此严重和大范围的劣药问题。

三、在法律上,对比假药贩子卖“真药”,疫苗女王卖“假疫苗”。我们又迷惑了。在法律上被严惩的假药贩子卖的是真药,得到患者的支持;而拿着国家批文的疫苗女王卖的却是假药,坑害这数以万计的患者,被社会唾骂,在法律层面却似乎没有进行应有的惩处。这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

但有一点我们看清楚了,社会保障体系还有漏洞,需要我们细心去弥补,为了那些弱势群体,避免那些带有人情味的违法犯罪;而社会监管体系需要尽快加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避免在产生新的“疫苗女王”。

 

首页    医药法务    “印度药神”PK“疫苗女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