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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违法违规应立即叫停

概念:

药房托管,即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药房托管曾被作为推动医药分开的重要方式受到药企追捧。

现状:

2018年4月27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其中指出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参与基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分级诊疗”进程,承接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处方外配、药房托管等合作业务。

  2018年5月21日,北京市医管局发布新规明确,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药店、药房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上海市卫计委此前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其中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2017年7月份,广东省发改委价监局为配合国家和该省医药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省内不断出现的药房托管现象作出执法指引,维护好医药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起草了《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

不同地区的行业监管部门对药房托管的态度截然不同,引发了医药市场主体各方的高度关注。

    社会上也传来不同的声音“药房托管其目的是切断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建立药品购销新体制。”“药房托管都是名义上托管,实际上还要给医院很大一部分利润。” “药房托管只是药房的管理者改变了而已,并没有真正实现医药分开,而且托管方只有一家医药公司造成托管方一家独大,绝对的垄断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上市医药公司的公开信息来看,围绕医院开展业务仍是企业市场布局的工作重点。

国药控股去年通过非公开发行筹集约人民币10 .3亿,主要用于医院供应链延伸项目、社区医院药房托管。

  上海医药2017年年报显示,为维护分销业务的盈利水平,公司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推进管理,加强费用控制,拓展医院供应链创新服务,共托管医院药房226家,新增97家。

  国药一致在2017年年报中介绍,分销受两票制、竞争对手医院托管、GPO和品种降价等因素影响,销售增速走低。分销自开药房营业收入5.74亿,同比增长34%,其中DTP药房24家,院内合作药房7家,院边药房9家。

背景:

1997-2002年,政府相关部门屡次发文推动药品供应体系改革。在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后,全国各地纷纷深化医院内部改革,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探索医院药房托管模式。

实践中医院药房托管模式的发展历经了初期、和快速发展阶段。2009年以前允许药品加成时,医院希望通过托管降低药品运营成本,明正言顺地获取利润; 2010年上海市闵行区和郑州市推出的药房托管模式,主要采用信息化和现代物流手段,将药房物流交由第三方托管,医院实现零库存。

目前在药品零加成等医改政策挤压下,医院主动希望将药房外包,保证收益,而医药公司的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问题:

在探索改革中,医院将药房外包的药房托管模式被广泛运用,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医药分开,破除以药养医;并且产生了诸如:药品供应难保证、托管的医药企业多数亏损,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从商业规律角度看,托管医院药房,该由医院向托管企业付出一定费用,但现实情况是,托管企业需要向医院付费。这是为什么呢?值得深思。部分医药公司向医院返点最少为15个点,有的甚至达到30个点。从药品零售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以看到,药品零售企业上市公司利润在5个点左右,药品批发企业行业平均利润为2个点。如此高额的利润空间是从哪里实现的呢?  

 药房托管模式同时也是为了切断医药代表与医生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实际中,也没有达到这个目的。

鉴别:

药库托管。除“药房托管”这种模式外,还有所谓的药库托管模式,达到医院0库存,医药公司配送到科室一级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偏重于住院药房、药库的库存和配送管理,是一种现代物流的延伸,与以门诊为主的药房托管具有本质的区别。

分析:

如此问题百出,触碰多个法律法规的“药房托管”是怎么来到世界上来的?是不是有准生证呢?在研究初期,文生律师也是百思不解,国家怎么会提出这样的改革思路和试点方式,简直是不可思议。顺藤摸瓜,查询了二十几个法律、法规、通知、规定,终于理清了思路,找到了问题的关键。

 “药房托管”纯属子虚乌有,国家根本没有相应的提出过这个概念,更没有这个改革设计。那国家是怎么设计的呢?

2002-07-17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颁布《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西宁市、青岛市、柳州市人民政府、青海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三项改革”试点,其中包括:切断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建立药品购销新体制。

首次提出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切入点,推进和完善“三项改革”。实行门诊药房脱离的改革。脱离医院的门诊药房与药品零售企业重组应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要采取资产出售、租赁等方式,使门诊药房脱离后,在利益上与医院彻底脱钩。药房脱离后人员安排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门诊药房脱离前,已退、离休人员人事关系留在医院,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相应待遇。在职人员转入新组建药品零售企业,作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划转前的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纳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允许探索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原则的其他改革形式。

再明白不过了吧,是“药房脱离”,不是“药房托管”。一字之差,差之千里。而且,《意见》写的很清楚,是“人、财、物”的完全脱离,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脱离,人员和利益的纠缠不清。

在“药房脱离”的设计中,完全剥离了医院的药房,重新建立了一个新的企业主体,独立运营、自负盈亏,与医疗机构不存在任何隶属和利益关系。完全符合现行各项法律法规。

而我们的试点省市是如何操作和实施的?看看你们的这个“药房托管”违反了多少个法律法规和规范吧。我来给你们数一数。

第一、偷换概念,违反《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让你们做“药房脱离”试点,你们却搞了个“药房托管”。这里面涉及医疗机构的利益问题和医药企业的利益,你们在利益面前违反国家政策,敷衍塞责,真是把本好经给念歪了,害的到现在大家都以为是国家在提倡“药房托管”,致使整个社会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时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第二、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从机构设计到管理实施到招标采购都有详细的规定,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负责制都很明确,而药房托管的方式显然破坏了医疗机构对药事管理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显然存在诸多的违法现象。医药公司对于医疗机构的药房进行托管,从主体、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差异性,如何能够管好呢。同时药房托管将之前医疗机构从药品经营方面正常的获利和取得政府补贴等合法取利变成现在通过招标获得经营以外的“非法利益”,同时对于人员的管理和人员工资的负担部分转嫁到医药企业,也属于非法行为。

第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医药经营单位的销售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医药公司的利润率完全不能够提供给医疗机构额外的利润,而现在的利益输送来源在哪里呢?二次议价和自营产品,在压榨上游企业获得垄断利益的过程中产生利益,来满足各方所需。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副产品就是国产仿制 药利润空间被压缩,而进口和合资药议价空间小,无形中对民族制药企业产生冲击,害的国家不得不利用政治压力与外资药进行议价。同时,药房托管没有切断药品与医生直接的利益链,处方回扣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医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存在。

     第四、关于药库托管模式我们应该分开来看,如果是个家公司做物流延伸,无可厚非,应该提倡,因为它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是物流方面的进步和提升;但是,如果存在借药库托管之名,达到垄断供应的目的,从而赚取垄断利益并与医疗机构进行利益分成,则也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警惕。

 

结论:

“药房托管”不是国家初衷和设计,不但没有解决原有问题,改变以药养医,实现医药分开,而且存在诸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处,应立即给予纠正。“药库托管”应依法依归进行推广,而国家提倡并完成顶层设计的“药房脱离”应该是广大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努力转型和积极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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